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公告称,北京中国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富”)在因行政监管措施被禁止营业期间,私自经营、扩大客户群、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虚假报告等行为,上述犯罪性质严重,性质卑劣。
中国证监会已吊销中国信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的;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对中国信富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并将事实、理由、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制裁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利害关系人中国信富、张松(时任中国信富董事长)的请求,中国证监会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了中国信富、张松辩护律师的陈述和意见。目前,本案侦查、审理已经结束。
经查,新福、张松有违法行为。一是相关文件、信息未按规定保存。
2021年至2023年,中国信富未完整存储13家客户的营销服务记录。 2020年,221家客户的业务推广、合同签订和服务提供记录未完整保存。
向监管机构提交虚假信息
利害关系方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文件、材料存在虚假陈述。提交给证券监管机构。
2020年2月27日,北京证监局公告《关于对北京华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停新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并责令中国信福全部改正,并暂停新客户六个月。 2021年12月12日,中国信富向北京证监局提交《关于修正期间是否新增客户的说明》,表示修正期间没有新增客户。调查发现,中国鑫富在停牌期间新增客户223人,与中国鑫富给出的情况解释相矛盾。
查在Yna Trust提交的2021年12月和2022年12月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备案文件中,中国信托2021年和2022年“营业收入-年初至今”和“净利润-年初至今”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思考公司经审计的审计报告中的会计数据。
2023年2月8日,中信信托向北京证监局提交的自查报告中,存在有关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及公众号文章撰写等虚假陈述。
中国信托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文件和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更加严重。张松先生作为当时中国信托的法定代表人、总裁,负责中国信托的管理工作,是中国信托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中方提交的文件、材料如有虚假记载
撤销销售资格
中国新富、张松指出,他们无能为力辩护材料和听证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可以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在区域性上,客户是现有客户。财务报表数据差异是由于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一致造成的。公开会计自控报告存在的问题是其未披露,主观上不存在虚假情况。有主动采取改正措施、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或者造成轻微危害的,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处罚力度明显异常严厉,且事项超出行政处罚时效。请求减刑、减轻处罚的,免予吊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
中国证监会经调查认定,中国信托Financial未完整保存ACU客户的相关文件和信息。不符合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存在虚假陈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提出的相关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不构成免责理由。该事项所受行政处罚时效不超过。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们认为处罚不公正。总之,相关辩护意见不会被采纳。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决定。
中国信托被罚款300万元因未按规定保存相关文件和信息,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被吊销。张松受到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中国信富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材料中存在虚假陈述的,将被吊销证券投资咨询许可证。
由于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中国信富被罚款300万元,并被吊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张松受到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中国证监会表示,张松作为中国信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中国信富重大违法行为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情况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及证券市场的规定根据《禁入条例》(证监会令第185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张松先生实行六年证券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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